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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认为:合同是有效的
核心提示
本报讯 本报3月15日刊发了“雁滩工业城被撤销之后……”的相关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近日,雁滩工业城的业主代表向报社反映了不同情况,对本报报道中提到的土地部门称:雁滩工业城实业总公司与入驻企业所签订的《厂房转让合同》和《土地转让合同》无效一说,提出不同看法。面对不同声音和观点,本报记者近日又对兰州雁滩工业城实业总公司、工业城业主代表及金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了采访。目的是希望通过一系列报道能引起相关管理部门的重视,使工业城百余位住户及目前运营的51户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确保原工业区的开发工程早日展开。
1 业主代表:希望维护百余业主的权益
昨日,由雁滩工业城百余位业主推选出的林姓代表来到报社,对报道中所说的无效合同一说提出质疑。据林姓业主代表说,兰州雁滩工业城与入驻企业签订的《厂房转让合同》和《土地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向记者提供了两份工业城与入驻企业产生纠纷,经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判决书。
记者在 1998年6月判决的雁滩工业城诉安莉房屋使用转让合同履约纠纷一案的判决书中看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在 2003年11月判决的兰州雁滩工业城实业总公司诉被告魏殿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的判决书中看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的《厂房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关于被告主张原告的房产没有任何权属证书,原、被告签订的《厂房转让合同》自始无效的抗辩理由,由于兰州雁滩工业城属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其用地及开发建设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备案,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转让厂房使用期限五十年的内容不违反当时的法律禁止性规定,故被告的此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 律师:土地合同合法有效
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的邹世语律师在采访中也认为,雁滩工业城实业总公司与入驻工业城的企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邹律师说,当时雁滩工业城实业总公司与工业城土地承租人签订合同时,依据当时国家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业用地经过政府部门同意后,可以对外租赁进行相应建设。由于所签土地租赁合同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也符合相关管理规定,所以雁滩工业城实业总公司与入驻工业城的企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从另一个角度看,现雁滩工业城的土地已由农村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土地用途为商业,其土地出让的使用权人为雁滩工业城实业总公司。可见即使当年的土地租赁合同鉴于是农业用地而无效,其出租人雁滩工业城实业总公司现由于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使得土地租赁合同合法化。
邹律师还认为,评判合同的效力应当依据签订合同时的法律和当年的客观实际情况才能准确的认定。
3 实业总公司:妥善解决与入驻企业的纠纷
事件的另一当事人,兰州雁滩工业城实业总公司也有自己的理由。总公司一位负责人解释说, 2006年8月,市政府改变了兰州雁滩工业城的用地性质,按综合用地出让给兰州雁滩工业城实业总公司,进行综合住宅小区建设。而且 2007年1月,按照国家发改委的部署和甘肃省政府的安排,省政府撤销了雁滩工业城的开发区资格。既然工业城已经不存在了,而且用地性质也发生了改变,那么公司与入驻企业签订的厂房转让合同就无法继续履行,只能解除了。
采访中实业总公司也明确表示,将考虑工业城百余位业主和51户企业的合法权益,尽量妥善解决与入驻企业的纠纷。
背景资料
雁滩工业城的变迁
始建于 1993年的兰州雁滩工业城位于兰州新市区中部,原规划占地面积600多亩,北靠黄河,南距闹市区不到两公里,距离兰州火车站仅3.5公里,与城市603号、604号主干道直接贯通,并与 605号路和 312国道高速公路擦肩而过。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和土地资源优势,辅助政府的政策支持以及享受开发区优惠政策,使得工业城成为我市第一个开发区,当时引来了大批企业入驻。玉门石油管理局、兰州市乡镇企业局、甘肃武威建筑工程总公司四公司等先后有百余家企业入驻。目前以玉门石油管理局所属新世纪彩印公司、新亚中学为投资较大的企业,双方前期投资均上亿元。
2007年1月,按照国家发改委的部署和甘肃省政府的安排,甘肃省发改委牵头组织了开发区设立审核工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要求,甘肃省以规范管理、促进发展为目的,配合国家发改委对我省省级及以下开发区进行了全面的设立审核。经国家发改委公告,根据“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兰州雁滩工业城予以撤销开发区资格,不再作为开发区管理,不再享受开发区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