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魏先生的儿子在兰州市某中学上初二,2007年3月13日下午第一节课课间休息时,孩子在操场玩耍,经过该校教学楼下,恰巧教学楼三楼某教室一靠窗坐的学生开窗户,因窗玻璃固定不牢,造成玻璃脱落,孩子面部被严重划伤,血流不止,经医院诊治,伤口愈合后留下永久疤痕,经鉴定构成9级伤残。魏先生询问孩子在学校受伤应由谁承担责任?
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王祖国、 叶宁律师答复:
法律上通常把这类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称之为学生伤害事故。对于这类事故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第九条第一款“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致使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学校负有保证教育设施安全、保证学生安全的义务,而该学校由于管理疏漏,对玻璃安装不牢,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没有及时消除。而该学生对自己受到的伤害没有任何过错,学校没有免责的理由,因此学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