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7年7月下旬,董某到蘭州某影樓拍了一張藝術照,攝影師王某向董某提出,再拍一張放在營業櫃臺內作樣像用,董某同意,但提出該張像只能擺在營業櫃臺內。
2008年1月,董某去商場購物時,發現自己的樣像被用作某化妝品的張貼宣傳畫,在化妝品櫃臺上到處張貼,經多方了解得知2007年10月,某化妝品公司設計員蘇某發現攝影樓櫃臺內陳列的董某的生活照,認為用此照做公司化妝品的廣告張貼宣傳畫效果肯定很好,於是,蘇某和王某商量,由某化妝品公司給付王某1000元人民幣買下這張樣像。
現董某已與王某及化妝品公司多次溝通協商要求立即停止繼續使用自己的樣像,但對方置之不理。董某問自己該如何維權?
甘肅金城律師事務所王祖國、葉寧律師答復:
本案涉及公民肖像權法律保護問題。我們認為王某和某化妝品公司把董某的樣像用做廣告宣傳畫的行為侵犯了董某的肖像權。
根據《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董某對自己的肖像享有肖像權,未經其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攝影師王某在征得董某同意的情況下,用董某的照片做樣像,雖然客觀上起到了廣告效應,為攝影樓增加了營業收入,但已經董某同意,因此,不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但是,王某經董某同意,只具有在櫃臺內展示其肖像的權利,並不具有其他使用和處分權利,王某以營利為目的將董某的肖像轉讓給某化妝品公司,是侵害董某肖像使用權的行為。某化妝品公司未經董某同意即將其肖像印刷成廣告招貼畫的行為,也是侵害董某肖像使用權的行為。因此,王某和某化妝品公司對董某構成共同侵權。
根據《民法通則》120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之規定,董某可訴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和某化妝品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並應賠償其因此所受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