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兰州晨报记者郝冬白
嘉宾: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祖国
甘肃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许春清
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应宝
案件备忘
案例一赢了一半的环境官司
甘肃省公路工程总公司在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乡青石湾村办起了石料厂,由于粉尘污染,造成当地农作物严重减产,村民的身体健康也受到了影响。2004年9月,青白石乡的146名村民联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省公路工程总公司推上了被告席,揭开了我省首例因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赔偿诉讼。村民们当时委托甘肃省农科院土壤肥料研究所对涉及的污染进行专题论证,结果显示,涉案各类农作物受粉尘污染后,其产量和品质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2005年7月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甘肃省公路工程总公司赔偿村民经济损失55万元。
甘肃省公路工程总公司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2月1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该判决已经履行。可是,一些村民仍然对这个官司抱有遗憾,认为该判决只解决了生产受到污染的问题,村民们实际遭受到的身体伤害问题并没有解决,这是场赢了一半的官司。
案例二无法提起的公益诉讼
两年前,新华社记者从青海省出发,途经甘肃、宁夏,到达内蒙古,行程3000多公里,目睹了黄河中上游水污染的现状和日益加剧的危害。调查中记者发现,尽管黄河流域各地都采取了一些治污措施,但目前黄河仍面临着工业污染治理举步艰难、生活污水和农业退水污染加重的状况,污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黄河沿岸能源、重化工、有色金属、造纸等高污染的工业企业,产生出了包括C OD牗化学需氧量牘、氨氮、重金属、高锰酸盐指数以及挥发酚等在内的大量污染物。由于环保设施投入大,运转成本高,沿黄重点污染源偷排现象仍比较严重。
日趋严重的黄河水污染,严重破坏了黄河生态系统,导致河道中的水生物濒临灭绝。就连兰州人引以自豪的兰州特产青白石白兰瓜,近年来也因浇了受污染的黄河水而品质下降。当时,兰州一位年轻律师看到这篇报道后,决定联合几个律师提起公益诉讼,但他研究以后发现,在污染受害案中,受害方不仅取证难,还牵扯到诉讼的资格问题。“环境”往往都是大家的,如空气污染、旅游景点污染,法院可能不受理这样的诉讼,理由是空气和风景都不是个人的,个人对这些东西没有排他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凭什么起诉?最后只能叹息而归。
专家点评
主持人:环境诉讼案件主要分为几类?具有哪些特点?
嘉宾(王祖国):所谓环境诉讼,是指环境法律保护的权益主体,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法院陈述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作出判决的活动。环境诉讼大体上可以分为行政、民事和刑事三类。
嘉宾(许春清):所谓民事侵权环境诉讼,是指环境法律保护的权益主体,认为其民事权利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损害以后,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针对侵权行为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具体主张可以是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
环境诉讼案件最主要的一个特点就是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原告只需举证被告从事了污染或者破坏环境的行为(不必证明是否违法),自己受到了损害,被告的行为与自己的损害事实之间有联系。而被告则需证明自己没有从事该行为,该行为不可能造成此损害,他对此种损害可按免责条件不承担赔偿责任等。
主持人:村民们为什么认为官司赢了一半?
嘉宾(王祖国):他们实际上是生产和生活方面都受到了侵害。由于环境民事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原告一方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即使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被告举证以及举证责任倒置,也不能当然免除原告人所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可是,生产方面有甘肃省农科院土壤肥料研究所的论证报告,有技术方面的支持。而生活方面,身体健康方面受到的侵害,举证非常困难,出现了举证的尴尬。
主持人:通过公益诉讼的方法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有法律障碍吗?
嘉宾(李应宝):“污染受害案中,受害方不仅取证难,还牵扯到诉讼的资格问题。”环境往往都是大家的,如空气污染、旅游景点被污染,法院可能不受理这样的诉讼,理由是空气和风景都不是个人的,个人对这些东西没有排他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凭什么起诉!
主持人:公益诉讼有什么特征?
嘉宾(李应宝):受益人应是非特定的,不是指哪一个具体的人,而是不特定的一群人;原告与诉讼具有非直接相关性。而根据现在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要与案件有直接的、排他性的利害关系,《行政诉讼法》也规定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关人。因为难以证明自己是“直接”受害者,在环保领域屡屡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中,受害人失去了最后的司法途径而求告无门,只能依靠行政手段调解。然而,行政手段的力度显然不够,更不用说还牵扯到部门关系和利益的其他因素。
主持人:有人提出让检察院作为公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追究环境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吗?
嘉宾(李应宝):我查过资料,2004年12月14日,四川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全国率先设立了“公益诉讼人”制度,并确定了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的范围,环境污染类亦在范围之内。检察官以“公益诉讼人”身份保护国家和集体公共利益。
个案的实践则发生得更早,2003年,山东省乐陵市检察机关就对非法炼油污染环境提起了民事诉讼;四川省阆中市检察机关对某骨粉厂侵害环境一案亦提起过民事诉讼。
但是,在环保对抗中,由于主体资格不能确定,这样的无奈已经被经历过很多次。由于公益诉讼在我国尚未得到立法上的认可,这样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以“法无明文规定”为因,无法启动法律程序或以起诉者败诉而告终。
甘肃省首例因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赔偿诉讼———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乡146名村民状告甘肃省公路工程总公司粉尘污染赔偿案审结后,村民赢得了55万元的生产赔偿,但健康权却因无法举证而不能得到主张。一些村民认为,这是一个赢了一半的环境官司。
甘肃的几位热血律师,看到一些企业将废水排入黄河,认为应当通过公益诉讼启动司法审查程序,可是,细细一研究才发现,由于公益诉讼在我国尚未得到立法上的认可,这样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因“法无明文规定”,而无法启动法律程序或以起诉者败诉而告终。
本报记者郝冬白
[稿源:
兰州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