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可以依法予以撤销
2008.01.13   来源:甘肃日报

 

    案例:2007年1月,兰州市某商场新进一种MP4机,价格定为2598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MP4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MP4机。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MP4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补交4000元或退回MP4机,由商场退还1196元。但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场不能反悔,拒绝了商场的要求。请问商场能否追回损失?

    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王祖国、叶宁律师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场的要求有法律依据。

    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商场可依上述重大误解的法律规定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赵某将MP4机返还给商店,商场退还1196元;在赵某不能或不愿返还MP4机的情况下,可要求赵某补交差价款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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